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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賃機械的名稱。租賃機械的名稱必須是唯一的,特定的。
(2) 租賃機械的數量。數量一定要列明。數量標準也應統一,填寫準確,應訂明“套”或“件”。
(3) 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用途,也可以不約定。未約定用途的,承租人應依租賃機械的性質使用。
(4) 合同的條款一定要全面,首先是主要條款,其次是為保證合同履行可根據實際需要訂立其它條款。主要包括:違約責任條款;押金條款;捐稅義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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