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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後的女兒贍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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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後的女兒贍養父母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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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兒贍養父母問題

  出嫁的女兒,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兒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社會道德的要求。?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