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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 | 未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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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 未育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未立遺囑子女財產分配怎樣進行

首先,男方的妻子和兩人子女,及合法收養的子女,還有男方的父母都是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原則上均分財產。

但是,必須先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劃分,扣除屬於妻子的一部分,剩餘的所有第一繼承人進行劃分。

法定繼承情況下,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獲得遺產。

《繼承法》同時規定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此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關於遺產繼承的份額,《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在我國相關的當事人死亡的同時,為立遺囑的子女財產分配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相關的辦理。這類人的財產分配應優先照顧相關的婦女和兒童,按照我國繼承順序進行繼承,相關的繼承比例嚴格地按照我國的法律執行。辦理這類遺囑財產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