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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限制減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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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限制減刑不服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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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限制減刑決定怎麼辦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制定了限制減刑的制度,但是這也僅僅是針對法定的一些罪名,並不是對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限制減刑。不過也要特別注意,如果是被依法判處死緩的罪犯,同時又被認定為累犯的話,那麼可以在處刑的時候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的。當然,要是對限制減刑的決定不服,那也是可以提起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