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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受到侵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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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受到侵害的情形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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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喪失繼承權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但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在沒有受到別人脅迫的情況下,作為法定繼承人來講當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放棄繼承權。除非當事人是故意通過放棄繼承權的這種方法逃避債務,不然的話,在協議書上簽字以後就不能要求分割遺產了。因此,做出這種決定的時候無比要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