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檢察院如何監督取保候審

法律 閱讀(2.68W)
檢察院如何監督取保候審
檢察院對取保候審執行如何監督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主要針對犯罪情節輕微、患病或者未成年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立功,法院在最終判決的時候會考慮這一因素,做出從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判決。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居住地,要隨時接受法院的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