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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家屬能否和犯人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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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家屬能否和犯人說話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法院開庭家屬能否和犯人說話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法院開庭家屬能否和犯人說話

1、首先,我得說明的是,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作出前,是不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稱作“犯人”的。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決做出之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持律師證、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等手續才能在看守所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2、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或者涉及商業祕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審理。也就是說,除訴訟參與人外,其他人員可以到法庭參加案件審理的旁聽,被告人的家屬也就可以通過旁聽看到被審理的被告人。
3、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