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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採暖滯納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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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採暖滯納金標準
採暖費的滯納金是否合理
依據天津供熱用熱條例規定,每年採暖前(9月30日前)可以辦理停用業務,如果沒有辦理就會產生採暖費,同時依據合同約定可能產生滯納金。 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採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點優撫物件家庭,按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採暖費減免優惠。   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採暖費的,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