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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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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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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在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員須遵循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等。此外,還應遵循人事爭議仲裁的特有原則,主要是:
1、仲裁機構辦案的原則。辦案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干預。
2、合議原則。合議是指在仲裁過程中案件要經過充分討論和研究,這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仲裁公主中的具體體現,有利於避免主觀臆斷,保證公正處理人事爭議案件。
3、迴避原則。迴避是指當仲裁員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時,不得參加該案的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