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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法院對此的處理一般是:
借款方歸還本金,對於約定已經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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