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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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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機構管理辦法
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有哪些?朋友想了解。
 第十一條 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的融資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合規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被擔保企業經營地在本省,所擔保專案符合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我省區域發展政策;   (四)專案申報期內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與淨資產之比不得低於全省融資擔保行業放大倍數的50%;   (五)融資再擔保業務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同時符合省金融辦關於融資再擔保業務的有關指引要求;   (六)財務管理制度、風險防範制度健全,風險防範工作落實較好;   (七)按季向融資擔保業務監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報送融資擔保業務明細和彙總表及財務報表。年末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應加蓋合作銀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