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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以約定和自願協商為原則,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平均分配的基礎上根據照顧子女和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對因照顧子女、扶養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予以相應補償或者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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