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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疾病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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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疾病範圍有哪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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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疾病有哪些

根據2014年12月1日生效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於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範圍:

一 嚴重傳染病 ;

二反覆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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