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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意外事件。
所謂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由於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
這種不可抗力的來源有的來自於自然界,有的來自於他人的行為或本人的生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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