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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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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
1、公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複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為生效的效力:
(1)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不得隨意更改:已確定的行政決定,公民無權自行變更;已確定的行政執法行為,非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
(2)拘束力: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
(3)執行力:國家強制當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