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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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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的程式
想要諮詢關於稅收強制執行的範圍和程式
稅收強制執行的範圍和程式如下: 稅收強制執行,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不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或者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策法規規定的義務,稅務機關採取的強制追繳手段。它是保障稅收安全,維護國家稅法尊嚴的重要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兩種 一是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它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其它財產在《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中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它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稅收徵管法所稱的個人及其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 稅收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稅收徵管法》明確了稅務機關對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但時限和程式有所不同。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強制執行措施不論在徵收環節、管理環節還是在檢查階段實施,都是對已超過納稅期的稅款進行追繳,都是與滯納金一同執行。(如徵管法三十八條執行稅收保全的時候由於是當期的稅款不包括滯納金,只針對稅款,但如果保全期過後仍不繳納的在執行強制執行措施時就應包括滯納金。那麼對五十五條所涉及的,以前期的稅款進行追繳的本身就含有滯納金,在執行強制執行措施時就包含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