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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控告去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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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控告去哪個部門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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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向哪裡提出申訴,在哪個部門去申訴

 1.原處理機關,是指作出人事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大多數公務員的申訴案件是由原處理機關解決的。原因在於原處理機關受理案件比較直接,程式簡單,同時也擁有改變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的權力。

  2.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指該機關是原處理機關的上級領導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公務員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理決定。如果原處理機關是國務院,則受理申訴的機關不再有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3.行政監察機關。一方面,行政監察機關根據國家規定,有權直接給予公務員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因此,當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時,就要向作出處理的行政監察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這時監察機關實質上就成為原處理機關或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受理公務員的申訴。另一方面,依據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範圍,當公務員對其管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這時行政監察機關有權直接受理或建議有關機關受理公務員的申訴。

  在我國,行政監察機關受理申訴案件實行的是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複審、稽核終結制度。最終裁決,上一級行政或監察機關,在接到申訴後,在規定的時間,按前述法定的程式進行再稽核,直至作出最終的裁決決定。至此,申訴過程即告完結。如果公務員對最終裁決依然不服,可以通過信訪渠道,繼續反映問題,但這不再屬於申訴程式。申訴受理機關的最終裁決結果必須執行。希望對你的公務員向哪裡提出申訴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