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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權一方不履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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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權一方不履行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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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撫養權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怎麼辦

可以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是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定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對於嚴重疾病、傷殘,這兩種情形只能從一般生活常理上理解,疾病或傷殘對其撫養子女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包括生活上的照顧、陪伴、經濟收入下降等因素。請求變更的一方需要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法院對具體的影響因素進行認定和判斷。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不盡撫養義務,主要是指對子女學習、生活漠不關心;例如,自己有城鎮有能力負擔,但是卻把孩子丟給自己在農村老家的父母,這種行為肯定是屬於不盡撫養義務的;虐待子女的行為比較容易理解了,就是經常的打罵等,虐待所造成的後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傷害;其它確實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均可以作為變更的理由。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年滿十週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如果該子女願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應當予以尊重,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協商變更,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子女的意思表達是有力變更證據。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一條是兜底條款,可以變更撫養的情形是各種各樣的,除了前面三項常見的情形外,其它不常見的情形不可能全部列明,只能在出現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體認定和評判是否符合變更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