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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對離婚前共同的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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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對離婚前共同的債務如何承擔
民法典夫妻對離婚前共同的債務如何承擔
1、夫妻對離婚前的共同債務一般應當共同償還。但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雙方的財產已經歸各自所有的,共同債務可以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