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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管轄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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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管轄的一般原則
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到底是怎麼樣的呢?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針對的被告往往是醫療機構、預防、防疫、婦幼保健等等醫療組織。他們往往都有“法人組織資格”,通俗講,就是經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稽核、批准,頒發營業執照的單位組織,這樣的組織在法律上稱之為“法人組織”。他們對外有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該機構要進行訴訟、賠償的,他們本身就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從法律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要通過醫療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就應當到這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這家法院就是“管轄法院”。具體講,如果該醫療機構是在某某縣內的,就到縣法院起訴;如果該醫療機構在某市的,就到該市的法院訴訟;如果該市是設區的市的(比如:東城區、西城區、和平區等等),就到該區的法院進行訴訟。另外,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根據我國的訴訟法的管轄法院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不要認為患者及其家屬在本地訴訟方便就到就近的法院立案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