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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當事人調解離婚後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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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當事人調解離婚後能反悔嗎
諮詢一下當事人調解離婚後能反悔嗎
調解離婚後可以反悔,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但這並不意味著該調解協議具有可執行強制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可見,調解協議雖具有約束力,但不具終結訴訟程式的強制性確定力和約束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外,經調解的案件若要終結併產生定爭止紛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須依雙方達成的已生效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相應調解書在送達當事人時產生等同於判決法律效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在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調解協議反悔,而另一方卻不能依生效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調解的法理基礎在於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受法律保護,並優先於法律的一般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離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後便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協議受法律保護,法院須依該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若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與調解協議內容不一致,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補正,法院須依法予以補正。離婚案件的處理有關的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自己應該積極的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但是對於此類協議並沒有實際的法律約束力,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肯定可以進行反悔,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的人對利益的維護有著一定的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