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區別

法律 閱讀(2.72W)
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

成立犯罪預備需要有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被告人具有實現某種犯罪的意圖,只有在犯罪意圖支配下實施的準備行為,才能成立犯罪預備;

第二,進行了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等犯罪的預備活動。所謂準備工具是準備為實行犯罪使用的各種物品,製造條件是指為犯罪實行具有直接製造機會或創造條件的行為;

第三,預備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未能進展到著手實施犯罪。

成立犯罪未遂的要件是:

第一,被告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某條規定的犯罪行為;

第二,犯罪未得逞,也即犯罪沒有達成既遂狀態;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