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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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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離婚物質損害賠償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婚外情導致的離婚,離婚物質損害賠償標準一般也是根據實際的物質損失額度進行賠償,如,收集證據的費用、誤工費、差旅費等等。


婚外情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是參照《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複核。


若是可以證明對方的婚外情行為實際已經構成了《婚姻法》中的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生活的,那麼在因此導致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才能要求有婚外情的一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而其中的賠償主要就是兩方面,也就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