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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能否對抗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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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能否對抗合同效力
董事會決議的性質及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概述

董事會決議從性質上看,屬於公司決議之一種,為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會作出決議的行為被擬製為公司的行為。由此,董事會決議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擬製為公司的意思。公司的意思表示雖然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的一致意思表示,更非完全一致的共同行為,但董事會決議亦屬私法上法律行為之一種,應是可以確定的事實。因此,如果董事會決議存在瑕疵,自然應當適用私法上有關法律行為瑕疵的規則,給予因此遭受損害者以合理的法律救濟途徑。為此,我國《公司法》第22條對包括董事會決議在內的公司決議瑕疵的救濟方法作了專門的規定。按照該規定,董事會決議可能因為下列原因存在瑕疵:


(一)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三)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根據該規定及董事會決議的性質,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一種瑕疵情形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決議無效;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瑕疵情形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包括遭受董事會決議損害的其他人)與公司之間因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問題發生糾紛,包括決議無效糾紛和決議撤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