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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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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的
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的
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合同法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係,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於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