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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單位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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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單位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嗎

勞動法》第8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生效裁決實施,三方聯合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性的國家仲裁機構。因此,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有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雖然其主任由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擔任,雖然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部門,但是可以肯定地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


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之列。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特定人、特定事所進行的直接對其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行為。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仲裁機構而非行政機關,其仲裁裁決不能被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