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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法》
第十一條:經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審批程式,撤銷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並收回律師資格證書:
(一)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律師資格的;
(二)不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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