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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拘傳的嫌疑人不能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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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拘傳的嫌疑人不能在哪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檢察院在哪些情況下會詢問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綜上所述,我國有批捕權利的機構是檢察院及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大部分情況由檢察院批捕。對檢察院的決定不同意,公安機關可以選擇複議,或者提請複核。如果檢察院簽發不予逮捕命令,公安機關即使有異議,也應該先將嫌疑人釋放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