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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工人身損害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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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工人身損害管轄法院
義務幫工人受人身損害的責任

就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傷害和被第三人侵害兩種情形,法律有如下規定:


(一)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


1、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幫工人已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被幫工人應當在受益的範圍內對幫工人予以補償


(二)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第三人侵害的。


1、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2、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或沒有賠償能力,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助;


3、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時,是指第三人下落不明,那就不列其為當事人;第三人確定但沒有賠償能力的第三人與被幫工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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