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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協議離婚撫養權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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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協議離婚撫養權怎樣寫
叔叔要離婚後,想問下調節協議離婚撫養權怎樣寫
首先,雙方的在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只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也就是說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只能載明,實實在在的東西,而對無法預期的東西,不能載明。   其次,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如果寫明不允許變更撫養權的條款,那麼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協議。同時,在雙方離婚後,只要撫養孩子的一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上述是關於調節協議離婚撫養權怎樣寫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