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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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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什麼條件
在我國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什麼條件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但通常情況下,它僅限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當事人主體的變更。例外的情況是:“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樣,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依法訂立的原則,同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