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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託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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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託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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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擔保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委託擔保合同本質上屬於擔保合同。單方解除權一般都屬於法定解除權。《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了擔保物權消滅的法定情形,在擔保合同中表現為:

1、主債權消滅,即主債權債務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2、擔保物權實現,即主債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擔保人已經對該債務人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擔保人可依法向該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明示或超過擔保期間不行使擔保權利,擔保人無需擔保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擔保合同,而擔保人不具備單方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