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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羈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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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羈押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異地羈押的條件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


    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


    刑事訴訟法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這條規定,採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為輔的原則。


    說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不是應該。

也是針對一些臨時異地羈押的時候需要的手續,一般是需要有兩個公安機關部門共同審批的拘留證和逮捕證,但如果不是臨時的異地羈押,其他情況下的目前就還是按照正常的羈押的程式來辦理,此外就有什麼其他的法律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