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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輕傷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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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輕傷判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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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輕傷可以判緩刑嗎

輕傷另一方拒不賠償通常不能判緩刑;具體藉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要求】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要求的,能夠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歲的人、懷孩子的婦女和已到七十五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無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寓居社群無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能夠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時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範圍、場所,接觸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