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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逼離婚不回家怎麼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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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逼離婚不回家怎麼挽救
不回家離婚財產應該怎樣分割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共有財產應按照婚姻法的規定: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即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我國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還應積極的配合辦理單位的調查。分割財產時,如婚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積極的保護這類人員賠償這類無過錯的一方。我國的司法部門和民政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