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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期間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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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期間失業金
失業金申請資格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的;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