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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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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什麼
1、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3、《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 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係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階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