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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過緩刑能不能進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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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過緩刑能不能進事業單位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醉駕能不能判緩刑,有什麼標準

1、因“醉酒駕駛”行為入罪而適用緩刑的尺度和標準。

要設定“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標準,首先要明確酒精含量與人體正常反映能力之間的關係以及“醉駕”入罪的標準,然後才能確定“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標準。

1、因“醉酒駕駛”行為入罪而適用緩刑的科學依據。

(1)酒精含量與行為意識之間的關係。目前我國對於“醉酒”程度的認定並不以行為人的意識狀態為依據,而是根據醉駕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進行確定 是否屬於“醉酒駕駛”。通過科學資料顯示,因酒後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駕駛的16倍。當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50毫克時,其反應 能力就會有所下降;達到150毫克時,其反應能力就會下降50%,從而導致其動作失調,手腳失控,並極易造成車禍。[3]

(2)80mg/100ml的酒精含量被確定為罪與非罪的國家標準。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要分別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那麼兩者是如何區分的呢?酒 後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按照血液中酒精濃度的不同來區分的。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的國家標準規定載明:

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而小於80mg/100ml時,屬於飲酒後駕車,就是平常所說的“酒駕”;

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按照現行國家規定的標準,血液酒精濃度如果在20mg/100ml —80mg/100ml(不含80mg)之間,則屬於酒後駕車;當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在80mg/100ml以上時,就屬於醉酒駕車。其實, 酒量的好壞和血液酒精濃度沒有必然的關係,有的人雖然自己覺得很清醒,認為自己根本沒有喝醉,但血液酒精濃度卻已經達到80mg/100ml以上了。一般 來講,啤酒喝三瓶左右,紅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兩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濃度就有可能會超過80mg/100ml。

(3)“醉酒駕駛”的醫學理論分析。“醉酒駕駛”無論情節嚴重與否均可構成本罪。“醉酒駕駛”之所以不以情節論,主要是考慮到該行為的客觀危害 性的確定性,即從醫學角度考慮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斷力和控制力都會下降,已經不適合駕駛機動車。酒後駕駛的行為人即便是 清醒的,但是其機體對客觀事物的反應時間已經出現延遲,即判斷道路狀況的敏感力降低。因此,無論何種情況下的醉酒駕駛均需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只要駕駛者被 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1即可構成本罪。

2、“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一般標準和特殊標準。

(1)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一般標準。通過上述內容的分析,我們知道當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50毫克時,其反應能力就會有所下 降;當達到150毫克時,其反應能力就會下降50%,從而會導致其動作失調,手腳失控,同時極易造成車禍。那麼我們為了有效打擊酒駕行為,避免車禍的發 生,就要把“醉駕”適用緩刑的酒精含量標準控制在150mg/100ml以內;又因為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其反應能力就會下降 一個檔次,所以我們就在“醉駕”入罪的標準—80mg/100ml的基礎上增加50毫克,這樣應就得出了“醉駕”入罪後適用緩刑的標準,即當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小於130mg/100ml的酒駕人員,在量刑時可以判處緩刑。

(2)“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特殊標準。所謂“特殊標準”就是說不是所有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小於130mg/100ml的醉駕人員在定罪量刑時都適用緩刑。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適用緩刑還要考慮一些特殊情況。

①因“醉駕”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對人身或財產的賠償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適用緩刑。單純的“醉酒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 如果因“醉酒駕駛”行為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則加大了對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這樣在緩刑適用上就不能僅僅侷限於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同時要考慮發生交通事故後“酒駕”行為對人、車、物的損害程度。較輕微的交通事故在損失賠償數額上一般不會超過5000元人民幣,數額在5000元以內的交通事故賠償往往容易協商 解決,也不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和危害,所以將賠償數額確定在5000元以下也作為適用緩刑的一項酌定情節。

②因“酒駕”被拘留、罰款或因“醉駕”受過刑罰處罰的,不適用緩刑。這是參照刑法中的“累犯”的規定而設定的條件。簡單的說,就是凡是有因“酒 駕”而被處罰前科的均不適用緩刑。“醉駕”入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預防和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同時震懾犯罪。對於那些屢教不改的“酒駕”和“醉 駕”人員就要毫不客氣的嚴厲打擊。

③無證“醉駕”的,不適用緩刑。“無證駕駛”本身屬於較為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為人在違法的同時又實施了“醉酒駕駛”的犯罪行為,增加了社會危害性,加重了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嚴肅處理、嚴厲打擊,因此該行為不能適用緩刑。

④“醉駕”肇事後逃逸的,不適用緩刑。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 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 期徒刑。”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就要對行為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超出了“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適用條 件;[4] “醉駕”肇事後逃逸的,當然不適用緩刑。

⑤ “醉駕”被發現後抗拒抓捕的,不適用緩刑。“抗拒抓捕”屬於“妨害公務”的行為。“醉駕”被發現後抗拒抓捕屬於逃脫責任、逃避處罰的行為,不符合“根據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緩刑適用條件,因此不能適用緩刑。

⑥ “醉駕”行為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不適用緩刑。比如“高曉鬆醉駕入獄案”就是一則典型的“醉駕”入罪案例。2011年5月,著名音樂人高曉鬆因醉酒駕駛機 動車,導致四車追尾,被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的刑罰。據警方對高曉鬆的血檢結果顯示,高曉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43.04mg/100ml。遠遠超過了80mg/100ml的醉駕標準。[5]即使其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但由於該事件所引發的社 會影響面廣,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所以也不可能適用緩刑。

⑦超重、超載又“醉駕”的,不適用緩刑。超重、超載駕駛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超重、超載又“醉駕”屬於即違法又構成犯罪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用緩刑。

⑧醉酒後駕駛未年審的車輛的,不適用緩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車輛未經年審不能上路行駛。醉酒後駕駛未年審的車輛的,情節同上,亦不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說明了醉駕是否判定為緩刑,應根據酒精含量進行衡量,在某一範圍內可以定為緩刑,在範圍外則不為緩刑。其次指出了把醉駕納入為緩刑的科學依據,又說明了醉駕如醉使用緩刑的一般和特殊的標準。以上描述就解決了本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