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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歸還日期兩年的借條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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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歸還日期兩年的借條有效嗎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借條寫有歸還日期、但是已經超過兩年了、這個借條還有效嗎?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