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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 | 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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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 民事判決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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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遺囑繼承民事判決書反正怎麼寫?

  民事判決書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289號
  原告周××,女,1951年9月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室。
  委託代理人朱××,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男,1981年11月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莊××,女,1956年3月3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周××,女,1950年2月10日生,漢族,戶籍地住上海市××室,住上海市××室。
  被告周××,女,1953年11月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室。
  原告周××訴被告周××、莊××、周××、周××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於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於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及其委託代理人朱××、被告周××、莊××、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訴稱,周××、範××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三女,即周××、周××(原告)、周××(被告)、周××(被告)。被告莊××、周××分別系周××的妻兒。位於本市××室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的產權登記為馬××(原告之女)40%、周××30%、範××30%按份共有。2002年10月10日,周××與範××分別立下公證遺囑,將各自在××房屋中享有的30%產權明確由原告周××繼承。2007年3月16日,範××死亡。2008年9月20日,周××死亡。2009年1月6日,周××死亡。由於被告周××對遺囑有異議,拒不配合原告辦理繼承權公證事宜,故現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被繼承人周××、範××在××房屋中享有的60%的產權份額由原告繼承所有。
  被告周××、莊××辯稱,被告周××5、6歲時,被繼承人周××、範××曾表示××房屋將來給被告周××所有,而兩被繼承人去辦理公證遺囑一事被告根本不知曉,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未作答辯。
  被告周××辯稱,對原告的訴請沒有異議,同意被繼承人周××、範××在××房屋中享有的60%的產權份額由原告繼承所有。以上是對遺囑繼承民事判決書的相關內容,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