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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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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怎麼辦?
土地出讓合同糾紛
你好,關於土地出讓合同糾紛 訴訟主體方面。目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都是由政府職能部門房地局與土地使用人之間簽訂,因此當合同雙方產生糾紛起訴法院時,往往將房地局作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而列為案件的當事人。但筆者認為房地局並不是民事訴訟案件的正當當事人,將房地局作為當事人並判決由其承擔權利和義務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從法律規定本身來講,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因此,在出讓合同簽訂過程中,房地局實際上只是一個代理人的角色,是在代表政府與土地使用人簽訂合同,而合同的真正當事人應當是政府與土地使用人。儘管《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但我們也不能否定房地局是代表國家在行使土地出讓行為。其次從權利義務方面來講,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的一般民事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是對等的。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土地出讓金是歸國家所有而不是歸房地局所有,因此,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應當是政府和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再次從法院判決的執行來講,若房地局在訴訟中敗訴而承擔鉅額補償費用時,房地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也無力以自己的資產來履行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