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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求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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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求隱名股東
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針對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