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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如何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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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如何逃避債務
如何防止國有企業借改制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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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國有企業借改制逃避債務

對企業公司制改造發生的債務糾紛,該規定針對企業公司制改造的不同形式明確了債務承擔的三種類型:一是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有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後的新設公司承擔;二是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三是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人,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對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債務糾紛,該規定明確了債務承擔的一般原則,即無論是由企業買斷企業產權、企業向職工轉讓部分產權,還是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對企業分立中發生的債務糾紛,如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對企業債權轉股權發生的債務糾紛,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應當確認該協議有效。但對債務人以欺詐手段騙取債權人簽訂債轉股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法院予以保護。

對國有小型企業出售中發生的債務糾紛,如果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納入本企業或者將所購企業變更為所屬分支機構的,所購企業的債務由買受人承擔;如果買受人將所購企業重新註冊為新的企業法人,所購企業被登出的,所購企業的債務應當由新註冊的企業法人承擔;如果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登出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但上述債務承擔的規定,如果買賣雙方另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

對企業兼併中發生的債務糾紛,如果企業是被吸收合併的,被兼併方的債務由兼併方承擔;如果企業是新設合併的,被兼併方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企業改制中隱瞞或者遺漏債務而引發的大量債務糾紛,是導致改制企業的產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的根源,而產權的不明晰,使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都不能得到及時保護。為改善這一狀況,該規定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定了“申權期”和“除權期”。所謂“申權期”是指企業進行改制時,如果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改制後,債權人就出賣人或被兼併方的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或兼併方,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買受人或兼併方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出賣人或被兼併方追償。所謂“除權期”是指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該債權,則買受人或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只能向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或被兼併方)主張債權。

上述對企業改制過程中七大類債務糾紛處理的規定,體現出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尊重當事人約定原則。如果當事人有約定,也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二是債務隨企業資產變動原則。如果改制後原企業法人不存在了,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後原企業的承繼者承擔;如果改制時原企業的債務隨著企業資產變動而轉移到新公司中,對所轉移的債務,除當事人有約定的外,債務由新設公司承擔;三是連帶責任原則。如果企業想通過改制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則由其改制後企業與原企業對原企業的債務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該規定具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內容豐富,重點突出。規定的總體框架涉及面很寬,內容十分豐富。它將不同形式的企業改制,如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企業兼併等改制形式中需要解決的民事糾紛問題均進行了歸納。同時,突出重點,所有規定的內容都簡明扼要,使人一目瞭然,便於操作。二是實體法與程式法有機結合,側重解決實體問題。針對審判工作的需要,規定既對程式內容,如案件受理、訴訟主體的追加等進行了必要的規範,又對大量的實體內容,如企業改制合同效力的確認、企業改制合同履行、企業改制後債務承擔等等,進行了規定。

該規定的頒佈將對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發揮重要作用。第一,規定將對維護企業改革成果產生積極的影響。規定作為法院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比較全面和系統的司法解釋,必將對維護企業改革成果產生積極的影響;第二,規定將對企業改制行為起到正確的法律導向作用。人民法院依據規定對有關企業改制行為也將起到法律的示範和導向作用;第三,規定將進一步規範法院對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在現行法律、法規對多數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形式及實施程式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企業改制後反映出的諸多問題難以解決,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盡統一的情況下,規定的及時出臺,對進一步規範法院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統一司法標準,完善相關法律,具有重大意義;第四,規定將進一步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和大局。規定從規範法院審判工作出發,從審理案件的角度,為糾正和制止改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遏止債務人的惡意逃債,保護債權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化解企業改制過程的利益衝突和糾紛,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