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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認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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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認定程式
職業病認定程式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認定職業病的程式:由勞動者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做職業病診斷,勞動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的所需材料;對診斷報告不服的,可以向設區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局申請進行職業病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裝置;
(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