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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清拆遷安置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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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清拆遷安置貨幣補償
選了拆遷安置房還能選貨幣補償

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只有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而在實踐中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結合的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