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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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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構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家防衛利益,因此,軍事設施、武器裝備不合格,提供給武裝部隊,其危害是極其嚴重的。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武器裝備,是指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包括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訊指揮器材、偵察器材、軍事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裝置、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事車輛,等等。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裝置,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國庫、倉庫;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訊、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尋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所謂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和軍委作出規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為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製造、修築、修理、驗收、採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節出於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償的,如被徵購,又可以是無償的,如被徵用。方式如何並不影響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須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所謂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產、製造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提供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外形、內部結構、堅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項技術、數量指標。最後,必須是向武裝部隊提供。雖有提供行為但不是提供給武裝部隊,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
對於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要求必然引起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一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採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為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為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用設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