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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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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是多久
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是多久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1、《刑事訴訟法》117條第2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刑事訴訟法》117條第3款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