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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訴訟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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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訴訟型別
撫養糾紛訴訟型別
(一)與撫養費糾紛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1、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中關於子女撫養費承擔與支付問題的約定,此類案由一般歸納為離婚糾紛;   2、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關於被害人實際撫養人的撫養費賠償。   以上民事行為雖然有關於撫養費的內容,但如果引起訴訟,其案由一般不是撫養費糾紛。然而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約定與日後引發的撫養費糾紛有很大的關聯性,撫養費糾紛有不少是因為當初約定不明確引發的。因此當事人在處理上述民事糾紛時,對涉及的撫養費問題應當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   (二)離婚時未對子女撫養費作出約定,一方不承擔撫養義務的訴訟。   該類訴訟以被撫養人為原告,與被撫養人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以不承擔撫養義務的父親(或母親)為被告,提起訴訟。   (三)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義務提起的訴訟。   該類訴訟以被撫養人為原告,與被撫養人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以不履行協議約定撫養費義務的父親(或母親)為被告起訴。如果撫養費是通過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協議約定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應當在申請執行期限內申請執行;若調解協議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的內容不能執行,則看情況另行處理。若撫養費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時協議約定的,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提起的訴訟。   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是根據父母離婚時,子女所需的必要費用和給付者的經濟能力確定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對物質生活要求的提高和消費水平的增長,以及子女在各方面需求的變化,使得原撫養費的數額也隨之有所變化。因此,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該類訴訟必須以以子女為原告,如果子女死亡,原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權提起撫養費訴訟,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向父或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