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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房屋損壞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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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房屋損壞賠償制度
民法通則》中監護人制度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可見,未成年人自出生以來,父母便自然取得監護人的身份和地位。這樣一種制度安排的背後其實隱含或默認了一個前提事實,那便是父母監護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但現實生活往往不盡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