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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房屋損壞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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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一般性房屋損壞賠償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一般性條件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這裡所謂合法權益,是指所申請援助的事項符合法律的規定,是法律所應予保護的權利或法律允許行使的權利。如公民的請求贍養、工傷索賠、因被侵權請求國家賠償,都是法律明文規定予以保護的權利;公民的刑事辯護權,是法律允許行使的權利,都具有法律援助條件所要求的合法性。

所謂有充分理由,是指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明自己所主張利益請求的事實依據。所謂需要法律幫助是指,當事人自己不懂得法律,沒有參與庭審的訴訟技巧,不借助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幫助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則無需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此條件亦稱為合法性條件。

2、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衡量申請人是否符合此標準,主要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的水平,參照當地政府所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失業救濟標準來確定。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和失業救濟標準的,應予以全部免收法律服務費用;對於家庭人均收入雖然高於以上兩個標準,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確有困難的,則應酌情減收法律服務費用。